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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发布时间:2024-07-05

为建立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推动新时代四川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 本公约所称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是指围绕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开发提供相关服务的生产性服务行业。

第二条 本公约为行业自律性文件,适用于在四川省内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健全党的组织,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服务国家战略,以党建引领业务发展。

第四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经营、诚信服务,做到:

(一)业务范围、经营内容与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及行政许可一致,不得无证经营、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

(二)应具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施和资金准备;在营业场所公示经营证照、经营产品、收费标准、服务流程、投诉电话、监督机关及电话等信息,并保证内容真实可靠;

(三)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组织章程,配备素质高、懂业务、技能好的工作人员,健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和工作规范;

(四)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五)能够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信誉,人社、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方面无不良纪录。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公司法》、《民法典》等规定与合作单位签订业务合同、服务协议。严格合同管理、履行合同承诺,充分保障劳动者、用人单位及合作单位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从业人员、劳务派遣和外包员工的工资;不得扣押任何员工的身份证、学历证、资格(技能)证、人事档案;不得收取就职押金等不正当费用;不得阻拦员工合理流动。应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劳动安全,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不得在各用工企业招聘费价格差的利益驱使下,串通、煽动、鼓励员工离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揽工、吸工、抢工;不得在企业用工短缺之际,哄抬人力资源市场价格;不得在投标中恶意杀价;不得发生“假外包真派遣”、“派遣实习生”、“就业歧视”、“黑中介”、损害劳动者和用工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为。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自觉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倡开展公平有序的服务产品、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的竞争;鼓励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支持开展业务交流与合作,反对任何阻碍、损害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恶意竞争。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主动履行社会责任,遵循市场活动的公开性原则,在单位基本信息、遵纪守法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业务经营情况、诚信守诺等方面,自觉接受人社、市场监管、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的监管和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劳动者和用户的社会监督。

第十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奉公守法、廉洁自律,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行贿受贿、介绍未成年人就业、作虚假承诺等违法行为。

第十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自觉遵守本公约,在办公场地显著位置张贴本公约。并依据本公约,结合自身实际,细化、量化规范自律、诚信服务的各项措施,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持续开展自律建设。

第十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有违反本公约行为,由协会进行调查,视情节予以惩戒,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惩戒措施包括:

(一)内部告诫;

(二)行业通报;

(三)行业公开批评;

(四)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协会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会员资格及协会授予的一切荣誉。

第十 本公约经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发布实施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 本公约解释权为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

                    2024年2月29日

下载:行业自律公约